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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日期:2023-11-01 10:14:25     來源:版權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4    評論:0
核心提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計算機軟件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通常語境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又被簡稱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計算機軟件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通常語境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又被簡稱為軟件著作權、計算機軟著或者軟著。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與一般作品著作權有許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權人被稱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被稱為開發者,一般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著作權的歸屬、轉讓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規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三條,規定了計算機軟件是著作權的客體之一,即計算機軟件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第五十條,規定了進行計算機軟件反向工程研究可以避開技術措施。

2.《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

3.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發布部門:國家版權局,內容: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并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權利主體

1.軟件著作權人的概念

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常,軟件的開發者是軟件著作權人,具體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權利客體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客體是計算機軟件,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權利內容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內容是指軟件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和,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1)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4)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5)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6)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7)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8)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1]  ;(9)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權利歸屬

1.一般歸屬原則

一般情況下,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

2.委托開發的軟件

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3.國家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4.因職務開發的軟件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2)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5.合作開發的軟件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權利取得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取得

我國對著作權的取得采取自動取得原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也一樣,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2)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3) 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4)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以及軟件著作權屬有爭議的,不能進行登記。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給予保護。

權利限制

1.合理使用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軟件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計算機軟件的制度。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可以:

(1)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2)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

(3)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4)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2.發行權權利窮竭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利窮竭是指以銷售方式將計算機軟件復制品投放市場后,任何人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繼續發行銷售該計算機軟件復制品,不構成侵權。

權利利用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

計算機許可使用可分為獨占許可使用、排他許可使用和普通許可使用,許可使用均應簽訂合同,其中獨占許可使用和排他許可使用還應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合同,并且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1)獨占許可使用

獨占許可使用是指軟件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范圍內按照約定的方式,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其計算機軟件,除被許可人之外,包括軟件著作權人本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前述約定的時間、范圍和特定方式使用該計算機軟件。

(2)排他許可使用

排他許可使用又叫獨家許可使用,是指軟件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范圍內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其計算機軟件,軟件著作權人仍然可以同樣的條件繼續使用該計算機軟件,但不得再許可第三人進行同樣的使用。

(3)普通許可使用

普通許可使用是指軟件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范圍內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其計算機軟件,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自行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也可以許可他人進行同樣的使用。普通許可使用也應當簽訂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在發生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原則上不能提起訴訟。但經著作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2.計算軟件著作權的轉讓

軟件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將其享有的軟件著作財產權的一項、幾項或全部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受讓人可以取得該軟件著作權中的一項、幾項或全部財產權。軟件著作權的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且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作品的名稱;(2)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3)轉讓價金;(4)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5)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此外,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質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有權處分的財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一種具有財產屬性的權利,可以作為質押的對象。

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進行出質的,可以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家版權局進行質權登記。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1)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

(2)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3)主合同和著作權質權合同;

(4)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5)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書面文件;

(6)出質前授權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權合同;

(7)出質的著作權經過價值評估的、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有效的價值評估報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侵權

(一)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類型

1.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1)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2)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4)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6)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2.除承擔民事責任外,在行為嚴重的情況下,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行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2)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3)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4)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5)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3.行政罰款及民事賠償金的計算

(1)罰款

1)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2)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4)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5)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賠償金的計算

侵犯計算機著作權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二)侵權訴訟

1.訴前行為保全

為制止侵權行為和防止損失的擴大,軟件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證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2.舉證責任倒置

除特殊侵權情形外,按照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队嬎銠C軟件保護條例》規定了幾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將該行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軟件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件復制品的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不侵權以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此外,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該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

相關案例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開源協議適用范圍,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663號

1.基本案情

甲公司認為乙公司網站運營軟件的相關代碼文件使用了其涉案軟件的源代碼,侵犯了其對涉案軟件享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故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乙公司不服該判決,認為涉案軟件的前端代碼文件使用了GPL許可協議下的開源代碼,必須無償向所有第三方公開整套軟件的源代碼,故向最高院提起上訴。

2.爭議焦點

(1)乙公司是否侵害了甲公司涉案軟件著作權;

(2)涉案權利軟件是否為開源軟件,是否應無償許可他人使用;

(3)賠償數額。

3.法院認為

(1)乙公司是否侵害了甲公司涉案軟件著作權

關于接觸可能性。在案證據顯示,乙公司的股東蔡某曾在甲公司研發部門任移動事業部總監,并且,注冊了乙公司網站域名的彭某曾為甲公司監事、研發部門CTO,還曾于離職時與甲公司糾紛。綜上,法院認可乙公司具有接觸到甲公司涉案權利軟件的可能性。

關于實質性相似?;诒葘Y果及技術分析可知,抽樣比對的絕大部分程序文件在程序邏輯和結構方面實質相同,函數變量命名特點相同或相似,且乙公司不同文件的代碼中多次出現與甲公司程序中相同的注釋錯誤,該現象難謂巧合。故乙公司的涉案行為落入甲公司的復制權及修改權的保護范圍,其未經甲公司許可使用涉案軟件的行為已侵犯甲公司就其軟件享有的復制權及修改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關于署名權。擅自使用甲公司的軟件代碼,卻未注明該軟件部分來源的行為,已侵害甲公司就其軟件享有的署名權,依法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2)涉案權利軟件是否為開源軟件,是否應無償許可他人使用

乙公司上訴稱甲公司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存在交互且沒有進行有效隔離,不是相互獨立的,根據GPL協議的相關內容以及極強的傳染性特性,甲公司的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構成其主張著作權的軟件,整體軟件都可以視為前端程序的修訂版本,應當遵循GPL協議向所有第三方無償開源。對此法院認為:

第一,前端代碼一般是關于用戶可見部分的編碼,用以實現操作界面如頁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頁面設計;而后端代碼一般是涉及用戶不可見部分的編碼,用以實現服務端的相關邏輯功能。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是可以分別獨立打包、部署的。因此,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在展示方式、所用技術、功能分工等上均存在明顯不同,不能因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之間存在交互配合就認定二者屬于一體。

第二,權利人在本案中明確僅以后端代碼主張權利,因此涉案軟件僅為后端代碼,而非閃亮公司所稱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構成涉案軟件。

第三,根據2007年6月29日發布的GPL協議第3版第5條關于“一個受保護程序和其它獨立程序的聯合作品,在既不是該程序的自然擴展,也不是為了生成更大的程序,且聯合作品和產生的版權未用于限制編譯用戶的訪問或超出個別程序許可的合法權利時,被稱為聚合體。包含受保護程序的聚合體并不會使本許可應用于該聚合體的其他部分”的規定,乙公司所稱GPL協議的“傳染性”應當是指GPL協議的許可客體不僅限于受保護程序本身,還包括受保護程序的衍生程序或修訂版本,但不包括與其聯合的其他獨立程序。本案中,后端代碼是獨立于前端代碼的其他程序,并不受GPL協議的約束,無需強制開源。綜上,乙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3)賠償數額

甲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甲公司損失及乙公司獲利,依據《著作權法》(2010)第四十九條,應在五十萬以下進行酌定。法院對于賠償損失的數額考慮以下因素:

1)該案采用抽樣比對的方式,甲公司主張的權利源代碼數量大;

2)該案并非隨機抽樣,甲公司自行選擇了其用于比對的20個代碼文件,該選擇有利于甲公司;

3)在甲公司的代碼文件中,有部分版權信息無法證明與甲公司有關,原審法院未予認可;

4)被訴侵權軟件中存在多處與甲公司代碼相同的注釋錯誤,是具有明顯主觀過錯的抄襲行為。

綜上,法院酌情確定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

4.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二十五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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